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357号
原告:渭南鑫润天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
法定代表人: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华,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渭南鑫润天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渭南鑫润天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鑫润天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鑫润天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24元,减半收取47212元,由原告渭南鑫润天石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 斌
二0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夏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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