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拴胜,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系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被执行人:富平县美原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驻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三联村。
法定代表人:杨双锁,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美原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中院(2020)陕05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证券、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传统查控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28执7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