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富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收,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鸾,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庞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晏海
审判员邢维利
代理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