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9425号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5829563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2幢1**10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587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