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昆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执3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延安昆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延仲裁字第13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卡账号。2021年1月26日本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500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清偿576742.75元。2、被执行人任何一笔未能按期清偿,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案件款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宝庆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高明照
书记员  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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