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3874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元,如不足额,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予以补全,保全金额共计10524827.2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陕西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元以予以冻结,若不足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补全,保全金额共计10524827.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祎峰
书记员 龚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