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巷内石油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4364534495。
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金泽国际25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17311111。
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09元,执行费12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以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具体股权、股份凭证名称、冻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收入名称、扣留、提取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维军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