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巷内石油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4364534495。
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金泽国际25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17311111。
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09元,执行费12000元。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有车辆(已查封),相关单位有收入我院依法扣留,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圣地蓝热力(集团)城区供热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