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路西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9833260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8日,住四川省彭山区,系管理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青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7581347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飘,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113,3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保全费1,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达成和解,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