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县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3236号
原告随县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县小林镇土城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75479642B。
法定代表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景国,随县淮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十八里社区金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16160559。
法定代表人许定瑞。
委托代理人秦熙宽,该单位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晓刚,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东方红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20441C。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廖广滨,男,住址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广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随县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随县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月恒
书记员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