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生,原住信阳市平桥区,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银,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买戈良
审判员  付 巍
审判员  周振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津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