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162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7月14日出生,确山县申河村小李庄。
被告***。
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
被告廖立新。
被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定瑞。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立新、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立新、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其身份证与其提供的姓名不相符,不符合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所需的材料,其提供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亦不相符,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黄志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符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