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申1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香格里拉花园2幢108、208、109、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术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东方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友运,该公司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