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22民初38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力舰,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日,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男,巴中市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翔鸽碧水蓝天A区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238K。
法定代表人:*拥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南江县公山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山镇白鹤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南江县公山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因疫情撤回起诉,决定免收。
审判长钟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佘孝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岳鹏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