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23号
原告:重庆兆群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5736L,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陈民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238K,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洲街道办事处米仓山大道文星段331号。
法定代表人:蔡拥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江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6CR4P。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洲街道办事处红塔新区大坝街。
法定代表人:黎晓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成都先尧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原告重庆兆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金虹建设有限公司、南江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兆群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兆群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永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