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5149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兴,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臻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2元,减半收取6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