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21民初791号
原告: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521014636456B,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东路99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09148628U,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河东大道6号百望电商中心2楼D361。
法定代表人:汤玉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与被告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原告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