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97号
申请人:***,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书玉,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河东大道6号百望电商中心2楼D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09148628U。
法定代表人:汤玉陈,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永新县城南中学(现任**中学),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公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30492580557Y。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系该校校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永新县城南中学(现任**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抚鸣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000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505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重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蒋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