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民初4302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钟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1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730241。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原告***与被告***、***、钟伟、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莫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