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280号
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
法定代表人:王礼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鲜勇,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1层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元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