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龙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广元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执行人: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546.22元(本金11500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2321.22元;诉讼费2600.00元;执行费162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