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1民初1202号
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1层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原通江县龙凤场乡中心小学),住所:通江县龙凤场镇。
法定代表人:闫丕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学校支部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力国,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学校副校长。
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向力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447985.29元、履约保证金13400元(合计:461385.29元);2、判决被告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下欠的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综合教学楼工程项目,随后原告进场组织工人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与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经双方结算,被告总共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7985.2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下欠工程款447985.29元、履约保证金134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实现其诉讼请求。
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辩称,原告修建的我们学校综合教学楼属实,欠原告工程款也属实,但欠款具体数额不清楚。
围绕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质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6年1月23日,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签订《通江县龙凤场乡中心小学综合教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通江县龙凤场乡中心小学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634000元。2020年6月19日,四川大明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通江县龙凤场乡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作出《审核报告》,审计结论为:经审计不含招标人部份的竣工结算价为1797985.29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付工程款135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447985.29元。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600元、履约保证金134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411385.29元。
同时查明,2017年9月正式被告正式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签订《通江县龙凤场乡中心小学综合教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411385.29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修建工程项目,且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9月投入使用,视为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故本案应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资金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按年利率3.85%主张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11385.29元,并从2017年9月1日起以本金411385.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时止。
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被告通江县龙凤场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