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1576号
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
法定代表人:王礼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勇,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佳兆业君汇上品。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均,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00元,由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元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