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496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成,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1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730241。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忠,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或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