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496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成,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1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730241。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忠,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或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