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91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730241。

法定代表人:李良树。

原告***诉被告四川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兴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