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5128183E。
法定代表人柳学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祝卫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6634130259。
法定代表人刘耀霞,系该公司负责人。
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豫1527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履行还款义务。因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9月28日、2022年2月10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1、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9月29日,向淮滨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为9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9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淮滨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慧峰
审判员  王 臻
审判员  白小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宪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