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柳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再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依照法律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70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任大贵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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