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9965号
原告:**有,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飨堂社区,身份证号:413001196308214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陶国超,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65号,法定代表人:柳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5128183E。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鹏,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13027197712290810。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65号,身份证号:413001197212252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程辉,男,汉族,1961年7月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杆村陈楼,身份证号:413023196107012337。
原告**有诉被告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有承担。
审判员 谢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