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4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城县上石桥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上石桥镇中心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卷宗材料,商城县上石桥镇中心学校既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起诉状载明的原告,一审中也未变更诉讼原告,故一审径行认定商城县上石桥镇中心学校为本案的原告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也是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的工程款,由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并未全部履行完毕,而且双方既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因此,在案涉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的状态下认定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也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4.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