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1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显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1.44万元的财产。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现西安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发函,要求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1.44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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