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30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48。
法定代表人:蔡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9757C。
法定代表人:马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14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9511.3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市航空基地航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价值6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