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93号
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显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1)西仲函字第830-1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1.4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价值1101.44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1.44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8523)。
二、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西安市航空基地航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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