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5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伏尔特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姣,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伏尔特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陕0104财保27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300元的财产,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2)陕0104执保1867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2)陕0104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调解书履行了货款给付责任。2023年3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伏尔特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2022)陕0104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货款给付责任。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伏尔特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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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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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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