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6执恢51号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4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00730元(含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私下与申请执行人***核对工程款账务。经双方协商确认,由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7798元。本院遂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88528元(含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收条,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同意结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6执恢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