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8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80元。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以其和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执行费减半收取134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6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盛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