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361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永宁县.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桃园小区2排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10010066651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负担1154元,退回***115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