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361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永宁县.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桃园小区2排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10010066651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负担1154元,退回***115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