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03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60号甲壳虫公寓1栋1**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605310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街西段53号101号、102号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796171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33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6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为系列案,本院依法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华州区××市场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上述查封房产处置条件成熟后再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03执774号案件的执行。
待该资产处置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