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1462号
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
法定代表人:樊飞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朱宏路。
法定代表人:董鑫。
被告:董博轩,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周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南昌飞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姗姗
书 记 员  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