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佳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0498号
原告陕西佳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国际企业中心A幢11层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W6T53X。
法定代表人程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柳佳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朱宏路南段紫郡华宸7幢2单元12层2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3438X0。
法定代表人董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佳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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