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拓宏祥、***、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32民初445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环保大厦14楼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拓某某,男。
被告白某某,男。
被告拓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拓某某、白某某、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判员方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