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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债务人、是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陕***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代表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负责施工的事实是明知并允许,******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联营项目管理合同,且借款已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其民事责任应由陕***工程有限公司及***承担,”理由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