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6执1180号
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6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87051.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有足额存款,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冻结了案件款187051.7元及案件受理费2020.5元、执行费2705.78元,并于2022年12月19日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件款,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