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2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3809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黄陵县居民,现住黄陵县沮源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黄陵县村民,现住黄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黄陵县***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黄陵县居民,现住黄陵县阳光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现住黄陵县和馨园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管理局职工,现住黄陵县阳光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黄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黄陵县阳光小区。 以上八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村民,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上诉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案涉工程由被上诉人***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比承包人来讲不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因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或挂靠人主张其享有工程款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应予以支持。且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和挂靠人并未主张案涉工程款属于其所有,且其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对上诉人不享有任何债权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依据挂靠协议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被上诉人***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执行***等八人诉***一案中将上诉人与恒发置业公司一案的执行款扣划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3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