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33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咸阳市泾阳县村民,现住黄陵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205175834**。
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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