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33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咸阳市泾阳县村民,现住黄陵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205175834**。 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郑开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冠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妍 书 记 员 常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