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74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元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特14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受偿38327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元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两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杭州元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权无处置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