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2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审被告:杭州元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元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