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114执927号
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凯: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凯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及税金4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9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71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凯主动履行案款454965.32元,本案执行费6711元已缴纳。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4执9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2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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