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29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县XX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陕0526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XX城县XX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县XX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XX城县XX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景  涛    
书 记 员  孟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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