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9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江夏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997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