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民初699号之一
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商业中心G、G-5幢1404-1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娟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